一、本條係公益信託之定義規定。 二、公益信託之範圍甚廣,故除例示較重要之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 等項外,宜用「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者」一語涵括,以免掛漏。 三、參考日本信託法第六十六條、韓國信託法第六十五條、美國信託法第三百四十八 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等立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