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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信託法 第 69 條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
一、本條係公益信託之定義規定。
二、公益信託之範圍甚廣,故除例示較重要之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
    等項外,宜用「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者」一語涵括,以免掛漏。
三、參考日本信託法第六十六條、韓國信託法第六十五條、美國信託法第三百四十八
    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等立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