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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信託法 第 61 條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
一、為落實法院監督,對於不遵法院命令或妨礙其檢查者,自有加以處罰之必要,爰 為本條之罰則規定。 二、參考民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三條及公司法第八十七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