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信託法 第 61 條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
一、為落實法院監督,對於不遵法院命令或妨礙其檢查者,自有加以處罰之必要,爰
    為本條之罰則規定。
二、參考民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三條及公司法第八十七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