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託監察人有正當事由如患病、出國等,而不欲擔任時,宜許其辭任,爰於本條 規定信託監察人辭任之條件,即信託監察人係由法院選任者,得經法院之許可辭 任;依信託行為產生者,則得經指定或選任之人同意辭任,無指定或選任之人或 指定或選任之人不為同意時,亦得經由法院之許可辭任。 二、參酌日本信託法第四試案第八條之四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