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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信託法 第 57 條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
一、信託監察人有正當事由如患病、出國等,而不欲擔任時,宜許其辭任,爰於本條
    規定信託監察人辭任之條件,即信託監察人係由法院選任者,得經法院之許可辭
    任;依信託行為產生者,則得經指定或選任之人同意辭任,無指定或選任之人或
    指定或選任之人不為同意時,亦得經由法院之許可辭任。
二、參酌日本信託法第四試案第八條之四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