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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信託法 第 55 條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
一、信託監察人有數人時,究應如何執行職務,允宜有明確之規定。爰於本條規定信
    託監察人有數人時,其職務之執行除法院另有指定或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以過
    半數決之。但為防止信託財產之滅失、毀損或其權利喪失、限制等為目的,而維
    持現狀之保存行為,則得單獨為之。
二、參酌日本信託法第四試案第八條之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