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信託法 第 54 條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
信託監察人制度既係為保護受益人之利益而設,自應要求信託監察人以善良管理人之
注意執行其職務,爰為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