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第一項規定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有結算及移交義務。 二、第二項規定第一項之結算書及報告書經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承認時,原受託人之 責任,以結算書及報告書中所記載之事項為限,視為解除,但原受託人有不正當 行為者,不在此限,以符公平。 三、參考日本信託法第五十五條、韓國信託法第五十條之立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