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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信託法 第 50 條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
一、本條第一項規定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有結算及移交義務。
二、第二項規定第一項之結算書及報告書經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承認時,原受託人之
    責任,以結算書及報告書中所記載之事項為限,視為解除,但原受託人有不正當
    行為者,不在此限,以符公平。
三、參考日本信託法第五十五條、韓國信託法第五十條之立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