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於信託財產之強制執行(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參照),於受託人變更時,仍不 失同一性,爰於本條規定債權人仍得依原執行名義,以新受託人為債務人,開始 或續行強制執行,以杜爭議。 二、參考日本信託法第五十三條、韓國信託法第二十七條等立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