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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信託法 第 49 條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
一、對於信託財產之強制執行(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參照),於受託人變更時,仍不
    失同一性,爰於本條規定債權人仍得依原執行名義,以新受託人為債務人,開始
    或續行強制執行,以杜爭議。
二、參考日本信託法第五十三條、韓國信託法第二十七條等立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