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託人為負有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義務之人;受益人為享有信託利 益之人,如受託人兼為同一信託之受益人,則其應負之管理義務將與受益權混為 一體,易使受託人為自身之利益而違背信託本旨之行為,故原則上,受託人不得 兼為受益人,更不得假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便,以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惟 如受託人僅係受益人中之一人時,則仍可經由其他受益人督促之,應可防弊,爰 為除外規定。 二、參考日本信託法第九條、韓國信託法第二十九條及美國信託法第一百十五條等立 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