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信託目的及保障受益人之權益,本條規定在他益信託時,一經成立信託,委託 人除於信託行為時另有保留或經受益人同意外,不得任意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其信託, 亦不得處分受益人之權利。至於受益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如欲徵 得其同意,自應依民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七十七條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