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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信託法 第 3 條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
為貫徹信託目的及保障受益人之權益,本條規定在他益信託時,一經成立信託,委託
人除於信託行為時另有保留或經受益人同意外,不得任意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其信託,
亦不得處分受益人之權利。至於受益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如欲徵
得其同意,自應依民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七十七條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