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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信託法 第 29 條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
一、受託人有數人時,為信託行為或處理信託事務,原則上既應由全體受託人共同為
    之,則共同受託人基於信託行為對受益人負擔之債務及因處理信託事務所負擔之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以保護受益人或第三人之權益,爰為本條之規定。
二、參考日本信託法第二十五條、韓國信託法第四十六條及美國信託法第二百五十八
    條等立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