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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信託法 第 22 條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
一、本條係規定受託人執行職務時應遵守之基本義務。按受託人既基於信賴關係管理
    他人之財產,自須依信託行為所定意旨,積極實現信託之目的。從而其注意義務
    不能以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為已足,應課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
    之義務。
二、參考日本信託法第四條、第二十條及韓國信託法第二十八條立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