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於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之處分,受益人雖得聲請法院撤銷,但為免使該處分之 相對人或轉得人長久處於不安定之狀態,而害及交易之安全,爰參酌民法第二百 四十五條之期間,而規定為自受益人知悉時起算一年或自處分時起算十年,以兼 顧各方利益。 二、參考日本信託法第三十三條、韓國信託法第五十四條等立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