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託之受益人有別於民法上第三人利益契約之受益人,毋庸為享受利益之意思表 示,故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從其所定外,於信託成立時,即當然享有信託利 益,爰於第一項明定之。 二、受益權既屬受益人之權利,法律上自應許其得拋棄之,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三、參考日本信託法第七條、韓國信託法第五十一條之立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