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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信託法 第 15 條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
受託人有依信托本旨管理信託財產之義務,故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至為重要。其管理
方法之變更,依私法自治之原則,自得由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同意變更之,爰設
本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