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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信託法 第 14 條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
一、信託財產與受託人之自有財產係分別獨立,而為受益人受益權之標的,故信託財
    產為所有權以外之權利(如地上權、抵押權、質權等)時,受託人縱其個人因繼
    承或其他事由取得該權利標的之財產權,亦不適用民法混同之原則,使該權利歸
    於消滅,俾免害及受益人之權益。
二、參考日本信託法第十八條及韓國信託法第二十三條之立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