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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信託法 第 13 條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
一、信託財產名義上雖屬受託人所有,實質上乃為與受託人之自有財產及不同信託之
    其他信託財產獨立之特殊財產,二者如可抵銷,則發生與以信託財產清償受託人
    本身債務之相同結果。又受託人管理處分不屬同一信託之信託財產所生之債權債
    務亦不得互相抵銷,故均予禁止,以免減損該信託財產而害及受益人之權益。
二、參考日本信託法第十七條及韓國信託法第二十條等立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