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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 6 條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一、條次變更。 二、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三項規定酌修現行條文第四款、第六款文字並增訂修正條文 第七款;現行條文第七款配合移列至第八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