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 40 條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一、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就現行條文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法務部得予糾正,並命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
    善則依財團法人法等相關法令處以行政罰,如有符合財團法人法第三十條規定之
    情事,則得依該法規定廢止保護機構之許可,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文字。
三、因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與其餘各款情形所定違反情節有輕重失衡之虞,
    爰刪除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以期衡平,並依次調整各款序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