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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 39 條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未來本部監督作業進行方式得以多元化及結構化,爰參考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訂定由本部視業務需要設置「保護機構監督管理委 員會」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