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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 33 條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增訂有關保護機構應依政府採購法等規定辦理
    各項採購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