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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 30 條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保護機構內部控制機制以強化其營運效能,依財團法人法第六十一條第一 項規定,增訂本條有關保護機構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