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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 3 條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一、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明確化保護機構總會及分會權責區分,並符合本法用語體例,爰修正第二項條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