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 29 條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對於執行長、副執行長、專門委員會委員、分會主任委員、委員、主任及其他重
    要職務人員雖有相關聘任或解任之程序規定,惟為使組織管理公開透明,爰增訂
    本條由保護機構依組織管理需要訂定相關標準。
三、依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增訂第二項本部對董事、監察人得為糾正或解任之必要
    處分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