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 26 條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一、條次變更。
二、依本法第九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訂定第一項及第二項,另刪除現行規定,
    以符運作實需並期明確。
三、又第二項工作人員之待遇(薪資)、撫卹、福利等人事事項或待遇支給基準,自
    應依本法第九十條第三項規定之因素通盤審酌訂定之,併此敘明。
四、如人事事項不涉及組織編制、人事經費之細節性、執行性規定者,則由保護機構
    本於權責妥適處理,並送本部備查,爰增訂第二項但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