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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 20 條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保護機構應擬訂專門委員會之設置及管理等事項之相關規定,以使專門委員會之 運作與組織目標有所依循,並符實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