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五項規定,訂定第一項至第二項有關保護機構應置 常務監察人、其選聘方式,並應列席董事會。 三、因本法並未有常務監察人因故不能列席時之相關規定,爰參考修正條文第十條第 三項之立法體例,增訂第二項後段有關代理人之產生方式,以求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