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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 11 條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將現行規定第十條第一項後段有關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代理人之 產生方式,依本法第八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修正文字後移列至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