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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暨合署辦公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工友(技工、駕駛)平時考核與獎懲要點 3
民國 107 年 01 月 09 日
一、有關工友(技工、駕駛)之獎懲功過情形,本要點之(三)僅規定五種情形,範
    圍過於狹隘,爰修正得依據「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共同獎懲標準表」與「法
    務部所屬矯正機關人員獎懲標準表」相關規定辦理,並將之移列為本點之(一)
    加以規範,以資明確。
二、明訂工友(技工、駕駛)之獎懲功過,由總務科主管簽陳機關首長或由該等人員
    之管理者簽報總務主管轉陳機關首長核定,爰將本點之(一)文字酌作修正後,
    移列修正規定於本點之(二)。
三、刪除工友(技工、駕駛)獎懲功過經核定後,應設簿登記之規定;另增設準用公
    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告知受獎懲之工友(技工、駕駛)相關救濟程序。
四、本點之(四)有關考勤獎勵規定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