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7 年 01 月 09 日 | 一、有關工友(技工、駕駛)之獎懲功過情形,本要點之(三)僅規定五種情形,範
圍過於狹隘,爰修正得依據「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共同獎懲標準表」與「法
務部所屬矯正機關人員獎懲標準表」相關規定辦理,並將之移列為本點之(一)
加以規範,以資明確。
二、明訂工友(技工、駕駛)之獎懲功過,由總務科主管簽陳機關首長或由該等人員
之管理者簽報總務主管轉陳機關首長核定,爰將本點之(一)文字酌作修正後,
移列修正規定於本點之(二)。
三、刪除工友(技工、駕駛)獎懲功過經核定後,應設簿登記之規定;另增設準用公
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告知受獎懲之工友(技工、駕駛)相關救濟程序。
四、本點之(四)有關考勤獎勵規定未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