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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暨合署辦公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工友(技工、駕駛)平時考核與獎懲要點 2
民國 107 年 01 月 09 日
一、有關工友(技工、駕駛)平時之考核工作,現行做法已改為每季考評一次,故將
    本點之(一)「每半年」舉行評分一次,配合機關員工考核方式,酌予修正為「
    每四個月」考核一次,同時將平時考核表之格式一併修正如附件一,並刪除附表
    一,以符實際需求。
二、工友(技工、駕駛)之平時表現,均由其管理單位即總務科辦理,為使考核工作
    公平、允當,爰新增管理單位除應依考核表之考核項目進行逐項考核外,同時亦
    應將考核結果簽陳機關首長核定,俾以作為年終考核之依據等文字內容。
三、有關工友(技工、駕駛)於機關服務期間發生獎懲功過之情形,均已記載於該等
    人員之個人履歷表中,故無需另設簿登錄,爰刪除本點之(三)規定,附表二併
    同刪除。
四、有關本機關員工,每日出勤均須依規定時間親自刷掌形機,另於請假、加班、未
    刷卡申請等情事,亦均透過「差勤管理系統」填報申請,由於所有的申請、審核
    、查詢作業皆有相關紀錄可供人事單位隨時查考,故為提昇本機關工友(技工、
    駕駛)差勤業務的行政效率,同時達到政府推動無紙化作業目標,爰刪除現行本
    點之(四)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