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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申請外僱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4
民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一、統一文字用語,爰予修正「受刑人」為「收容人」、「工作項中」為「工作中」
    。
二、為降低僱主負擔以增加外僱作業績效,爰以修正每日僱工人數至少「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