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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5
民國 112 年 03 月 06 日
一、第一款不得申請宿舍情形修正為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包括曾獲
    政府負擔補貼利息之輔助、補助購置住宅貸款及曾承購政府興建優惠計價之住宅
    等。
二、第二款不得申請宿舍情形刪除。
三、第四款增訂列舉所謂實施用人費單一薪給事業機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