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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推行為民服務工作應行注意事項 5
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
配合法規變更修正文字用語。
1.核發通訊監察書為法院職權,爰酌修第二款第八目文字。
2.配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及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修訂,
  一併修訂第二款第九目用語。
3.配合刑法修訂,於第二款第十目增加「、緩起訴處分」文字。
4.為彈性配合本署轄區司法保護據點運作實況,爰刪除第二款第二十目「十個」文字
  。
5.書記官依據刑事訴訟法送達規定辦理,爰修正第六款明信片通知內容。
6.文書人員修正作業依據名稱及公文經辦登記用語,爰修正第七款第二目、第三目文
  字。
7.會計、總務人員修正第八款第五目扣押物處理之辦理依據。
8.第十款修正誤繕文字。
9.第十一款第四目配合機關更名,「台」修正為「臺」;另刪除頓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