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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受刑人作業勞作金、視同作業勞作金、獎勵金核發要點 2
民國 103 年 12 月 05 日
一、本點之視同作業單位,為總務科支付雇工費用。
二、依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七日本監炊場作業收容人調高雇工費協調會議紀錄決議,每
    人每月雇工費調高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六甲分監於一百零三年由本監附設成立。
四、戒治分監農營組之雇工日數分配,依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六日合作社雇工費用調整
    及戒治分監農作自營、總務科雇工分配事宜協調會議紀錄決議辦理。
五、修正要點二第一項第四點規定之「美工班」及「代表機關參賽或表演者」總務科
    視同作業雇工每人每月新臺幣八百元,並以日數計算工資,本監於一百年十二月
    十二日收容人製作花燈勞作金發放協調會議載明,因該作業課程為監內教化藝文
    活動,相關材料費用由總務科勻支,故決議為總務科雇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