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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收容人非自由使用勞作金動用要點 2
民國 107 年 11 月 07 日
為提升收容人在監生活品質及培養其財務自主能力,「修正收容人非自由使用勞作金
動用要點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五款」。
民國 106 年 08 月 24 日
為符合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受刑人為增進本身營養」之法規授權範圍
原則,收容人因有增進本身營養需求者,方符合收容人非自由使用勞作金動用要件。
「修正本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二、三、四款,新增第五款,刪除原第五、六、七款」。
民國 97 年 01 月 25 日
為擴大適用範圍,爰將受刑人修正為收容人,俾利被告或其他身分之收容人適用;另
為使收容人因罹患疾病支付醫療、車資等所需,或生活困頓無親友接濟者購物所需,
及家中發生變故、緊急需要、或其他認為必要時得於經監獄長官核准後,動用非自由
使用之勞作金,俾利更加彈性使用勞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