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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才藝班實施要點 9
民國 103 年 07 月 17 日
1.為求才藝班學員之安定性, 擬刪除第九點第二項及第三項後段(反黑者),使特殊事由更加縝密與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