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8 年 05 月 16 日 | 1.本點「收容人申訴小組」一詞與其他各點「處理小組」之用語不同,爰修正為一致
用語。
2.奉法務部矯正署一百年六月份宣達事項略以,各機關申訴處理小組成員,希以首長
指定四名、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五名之比例組成,予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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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8 年 02 月 20 日 | 1.為求公正、客觀處理收容人申訴案件,申訴小組組織成員爰增列專家學者或社會公
正人士。
2.另按本修正要點及第七點之規定,現行收容人申訴會議既已邀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
正人士參與,有關人員亦得列席評議,爰將教區科員、教誨志工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