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3
民國 108 年 05 月 16 日
1.本點「收容人申訴小組」一詞與其他各點「處理小組」之用語不同,爰修正為一致
  用語。
2.奉法務部矯正署一百年六月份宣達事項略以,各機關申訴處理小組成員,希以首長
  指定四名、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五名之比例組成,予以修正。
民國 108 年 02 月 20 日
1.為求公正、客觀處理收容人申訴案件,申訴小組組織成員爰增列專家學者或社會公
  正人士。
2.另按本修正要點及第七點之規定,現行收容人申訴會議既已邀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
  正人士參與,有關人員亦得列席評議,爰將教區科員、教誨志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