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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1
民國 108 年 02 月 20 日
依司法院釋字第七百五十五號解釋意旨,收容人不服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依法
得提起申訴,為符合前揭解釋意旨,爰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