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 | 一、依法務部矯正署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十條:「
機關依第六條第三項或第八項規定限制、禁止送入,或收容人依前條規定拒絕收
受之財物,機關應退回送入人並告知退回之具體理由。前項財物之送入人經通知
後拒絕領回、逾期未領回,或無法聯繫本人領回者,機關應公告六個月,屆滿後
仍無人領取時,該財物歸國庫或予以毀棄。機關辦理前項公告,應載明財物之送
入日期、方式、數量、數額等相關資料,於機關公告欄、網站或以其他適當之方
式為之。前項待領回或公告期間,機關得將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
管之物品毀棄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二、依法務部矯正署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十一條:
「外界送入之財物,如涉有刑事不法嫌疑者,機關應將相關事證函送該管檢察機
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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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 依目前實務運作情形,重新訂定寄(送)入圖書雜誌之處理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