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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收容人寄送圖書雜誌檢查要點 2
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
依法務部矯正署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六條第一項:
「外界送入必需物品,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月限一次,其種類及數量限制如下
:(一)衣、褲、帽、襪、內衣及內褲,各以三件為限。(二)被、毯、床單、枕頭
、肥皂、牙刷及毛巾,各以一件為限。(三)圖書雜誌,以三本為限。(四)信封五
十個、信紙一百張、郵票總面額三佰元、筆三支為限。(五)親友照片以三張為限。
(六)眼鏡,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七)全民健康保險憑證等身分識別文件,依
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收容人得填具申請表,向機關申請由外界送入前項必須物品,
每月限一次,其種類及數量準用前項規定。外界送入第一項必需物品,如收容人所有
之數量顯超出個人生活所需,或囿於保管處所及收容人生活空間,機關長官得限制或
禁止送入。收容人得填具申請表,向機關申請由外界送入第一項以外之其他財物,其
種類如下:(一)報紙或點字讀物。(二)宗教信仰有關之物品或典籍。(三)教化
輔導處獄所需使用之物品。(四)因衰老、身心障礙、罹病或其他生活所需使用之輔
具。(五)收容人子女所需食物、衣類及必需物品。(六)因罹患疾病,在機關經醫
師診治認有必要使用,於機關無法取得之藥品。(七)其他經機關長官許可之財物。
外界送入第一項必需物品或前項其他財物,得以寄入、經由機關指定時間、地點或其
他經機關許可之方式送入。前項循寄入方式為之者,機關應先發給許可文件或標誌,
由送入人於寄入時,將該許可之文件或標誌黏貼於包裹外盒。」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重新規範收容人家屬寄(送)入圖書雜誌之方式及其數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