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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相驗案件處理要點 8
民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同第一點說明。
《附件二修正說明》
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
定,爰配合刪除本附件「法院」等文字。
《附件三修正說明》
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
定,爰配合刪除本附件「法院」等文字。
民國 101 年 08 月 30 日
為統一用字,本點倒數第二十字「表」式,修正為「格」式,俾與第五點相同名詞用
字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