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驗後,無法即時認定死因,而待鑑定者,實務上先核發「死亡方式」勾選為「 不詳」之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原因欄先記載「暫冰存」或「解剖鑑定中」等) ,以利家屬處理遺體,俟鑑定後,再核發載明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之相驗屍體證 明書,惟乏明文規範,爰修正本點第一項及增列第二項,予以明定。 二、有關檢察官對同一相驗先後核發兩張以上相驗屍體證明書,為免衍生混淆及爭議 ,作法上應予以統一,故增列第三項,予以明文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