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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相驗案件處理要點 14
民國 99 年 12 月 07 日
【原第十四點刪除】
一、本點刪除。
二、本要點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行政規則,其訂定或修正,
    以「函」分行有關機關,其生效日期應於分行函中敘明,故無須於本要點中規定
    「報奉法務部核准後實施」,爰刪除原規定第十四點。
【增訂第十四點】
一、本點新增。
二、原保存屍體證明書之作法,係於檔案經核准銷毀後,由檔案管理人員逐件拆卷,
    抽取其中相驗屍體證明書集中保管,不僅耗費人力及行政成本,且易造成遺漏和
    檢索查詢之困難,爰增訂本點。
民國 92 年 10 月 21 日
增訂第十條、第十一條,本條次依序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