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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一、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二、緊急通訊監察係因情形急迫先予執行,其事後補行聲請時,要件與一般通訊監察 應無不同,故配合第四條之修正,修正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