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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一、配合本法第五條第二項修正聲請通訊監察時應記載事項,爰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增
    訂並酌修相關文字。
二、第三項規定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