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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 36 條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一、現行規定未修正,移列為第一項。
二、為配合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條文將自一百零三年六
    月二十九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