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法於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係自公布日施行,本細則本次配 合修正自發布日施行,爰修正第二項規定。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一、現行規定未修正,移列為第一項。 二、為配合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條文將自一百零三年六 月二十九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