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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 30 條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已刪除該項各款規定,及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已修正,爰配合
    修正第二項應載明事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