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國防部組織法業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爰將「憲兵司令部 」修正為「國防部憲兵指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