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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國防部組織法業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爰將「憲兵司令部
」修正為「國防部憲兵指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