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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29 條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主管機關公布之立法理由】
電信管理法及修正條文第十四條均規定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有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義
務,並因應郵政總局改制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爰修正第二款規定;另各款文字
酌作修正。
民國 88 年 07 月 14 日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