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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1 條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言論及談話」係屬通訊之一,並以有事實足認受監察人對其通訊內容有隱私或秘密
之合理期待者為限。「言論及談話」應歸屬憲法第二十二條隱私權之保障,為保障人
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不受非法侵害,爰修正原條文,俾符實際。
民國 88 年 07 月 14 日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