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及談話」係屬通訊之一,並以有事實足認受監察人對其通訊內容有隱私或秘密 之合理期待者為限。「言論及談話」應歸屬憲法第二十二條隱私權之保障,為保障人 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不受非法侵害,爰修正原條文,俾符實際。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