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中華民國(臺灣)第三次國家報告審查 委員會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所提暫行特別措施,落實將任一性別比例原則納入各部會所 屬委員會組織規定之決議,爰修正本點,明定工作小組委員性別之比例。
本部及所屬機關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組織改造,本部法規委員會將改制為法制司 ,爰配合修正本點第一款規定。